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

犯罪記錄: 【裁判日期】1030327 前署立屏東醫院精神科醫師莊耀森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



【裁判字號】103,台上,945
【裁判日期】1030327
【裁判案由】違反貪污治罪條例
【裁判全文】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一○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五號
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莊耀森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重上更(二)字第二五號,
起訴案號: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,於起訴後,
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,移送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),提起上訴,
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  文  上訴駁回。
    理  由
.......此觀之證人曾健峰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:「Mezapin… 等藥都是署聯標用藥及精神
科使用的常備用藥,偶而才會有其他科別使用,精神科是最大宗…
莊耀森當時擔任屏東醫院精神科主任,而且在開立處方時,
有權力可以決定要不要開我們公司的藥…因為會擔心莊耀森刪我們的藥…
我們簽應並與莊耀森討論並交付回扣,這樣我們公司的業務量至少就可以維持
而莊耀森在出售藥品過程中並沒有刁難我們」等語自明。.......
......對於起訴書所指事項,並已逐一敘明:被告於上開時間內,
雖有依屏東醫院所採購之上開精神科用藥,按藥價之一定比例,收受李惠敏、
曾健峰給付之款項,合計五十八萬四千七百二十元等情。.......
然而:(一)、依據證人李惠敏、曾健峰及陳明廣、陳鳳梅、張惠平、趙月萍、
黃千芳分別於偵、審中之證言,足徵李惠敏、曾健峰係因醫院用藥之採購量
是根據醫師之使用量決定,而被告身為精神科醫師兼主任,
於看診時曾實際使用上開藥品,因而按照屏東醫院實際採購上開藥品用量之一定比例,
支付款項予被告,與被告是否為藥委會委員無關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利用藥委會委員之
職務機會,收取回扣或賄賂乙節,即與實情有間。......
被告擔任屏東醫院醫師兼精神科主任,收受藥商按使用藥量提供一定比例之金額,
固屬非是,然此與被告兼任藥委會委員之職務無涉。........
資料來源:  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最高法院 裁判書 -- 刑事類
 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FJUD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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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相關新聞
公立醫院 爆醫師藥師收回扣      2006-11-23
藥商業務 坦承賄賂醫師
       昨日遭到搜索及傳訊的八名醫療人員包括台中榮總副院長藍忠亮、
免疫風濕科陳得源(二人因昨日有門診而向檢方請假,並未到案),
以及國軍花蓮總醫院復健科主任宋松遠、花蓮署立玉里醫院精神科主任樂哲麟、
花蓮玉里榮民醫院藥局主任鐘忠政、精神科主任陳震宇、
署立南投醫院骨科主任梁文雄,署立屏東醫院精神科主任莊耀森
檢調指出,美時藥品公司涉嫌為了打進大醫院市場,各地區業務各出奇招討好醫師,
並給付回扣。檢調之前已傳訊美時公司在台中、花蓮的業務代表,
他們坦承提領業務推廣費,賄賂多名醫師,檢方強調還有私立醫院及單純餽贈禮品,
但並不在此波偵查範圍。
 來源連結:  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1034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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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醫師收賄 還拗「非公務員」
【聯合報╱記者曹敏吉 、陳崑福 ╱連線報導】    2010.01.12 03:18 am
署立屏東醫院精神科醫師莊耀森被控擔任精神科主任期間,
收受藥商五十八萬多元賄款,他辯稱不具公務員身分,法官痛批他心態可議
,將他依貪汙罪判刑八年半,褫奪公權四年,並追繳全數賄款。
法官痛批莊耀森,如果公立醫院的醫師不是公務員,
那麼公立學校的教師也可以不承認是公務員,收受賄款不違法,如此一來,
醫師可依紅包大小決定病患生死;老師也可依紅包多寡,決定對於學生的付出。
莊耀森(五十歲)目前仍任職署立屏東醫院精神科,但已不擔任主任,
他對判決結果不做回應。署立屏醫表示,將在接到判決書後,對莊去留再做處理。
判決指出,署立屏東醫院採購七種精神科常用藥,莊耀森要求藥商,
每開四千五百顆至六千五百顆藥丸,給他五千一百元至七千一百元回扣。
莊在九十四年三月至九十五年六月,擔任精神科主任期間,
共收取五十八萬四千七百廿元,被調查局查獲。
莊耀森辯稱,他並未經辦或監辦藥品採購業務,且從未要求或收受藥商賄賂,
公立醫院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,應不涉及貪汙。
法官則指莊要求藥商將賄款匯入他人的帳戶,不但貪汙還涉及洗錢。
此新聞來源 : http://blog.udn.com/wangkwo/36792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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